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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09   
    水利部日前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水管水的重要性,大力推进水法治建设,着力构建完备的水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贯彻落实到治水管水全过程和各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了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健全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法治体系,为强化水治理、保障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明确了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主要目标,即构建完备的水法律规范体系,实现覆盖全面、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构建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做到权责法定、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构建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齐抓共管。

  《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构建完备的水法律规范体系。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要加强立法前期工作,实行水利立法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制定水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与审查,同时要加强立法协调,妥善处理各方诉求。在突出立法重点方面,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水资源条件新变化和水利工作新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综合性、战略性水法律制度前期研究,适时启动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适应大力推进民生水利的要求,完善农田水利、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水法规;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水权交易等方面的水法规;适应加强社会治理的要求,完善河湖管理、河道采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水法规;适应强化流域管理的要求,做好流域综合立法和有关单项立法工作。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要贯彻落实立法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与论证制度,强化立法项目审查,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统筹做好水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水利立法工作的关键。在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管理方面,要将能够反复适用、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未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不得印发施行;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确认失效、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推进水利建设,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依法强化其他水利管理,依法深化水利改革,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构建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方面,要加快转变行政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建立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自由裁量权,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制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同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和水利行业中介服务监管。在依法推进水利建设方面,要健全水利工程规划立项、投资计划、建设程序、征地移民、统计核查、质量监管、稽察、验收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在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方面,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快推进跨行政区江河水量分配,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行为;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健全取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水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资源;积极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扎实开展水权制度建设和水权交易工作。在依法强化其他水利管理方面,要加强河湖管理,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加强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安全生产、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水电管理,依法开展防汛抗旱调度、水文监测与计量等工作;依法加强国际河流工作。在依法深化水利改革方面,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把法治方式作为推进水利改革的行为准则,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权制度和水价形成机制、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水生态文明制度、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探索和创新,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要主动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建议,确保水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快整合执法职能和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方面,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和现场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要加强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地区和下级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建立挂牌督办和通报制度。在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方面,要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水利规划,落实行政区域边界河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制度,同时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构建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要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水利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职。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加大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开发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部门预算决算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涉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的领导,提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增强全社会水法治观念,加强水法治队伍建设和依法治水管水监督检查,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构建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的领导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治水管水职责,将水法治建设摆在水利工作的突出位置,与水利改革发展任务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在提高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方面,要健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依法治水管水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把能不能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在增强全社会水法治观念方面,要发挥水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普法责任制,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制定落实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注重发挥大众传媒和新媒体的作用,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水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在加强水法治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强水利法制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水法治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全面实施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监督检查方面,要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方式和结果运用,对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监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水利部要求各级水利部门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按照实施意见抓紧提出工作方案,细化实化依法治水管水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工作考核评价,健全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水利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推动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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